深环失决字[2020]第001号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85****K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119号
法定代表人:龙丽娟
一、失信记分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你单位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你单位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你单位未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也未按规定建立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完整档案。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针对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我局已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罚字[2020]第003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失信记分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环失告字[2020]第1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关于商请免除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计分的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复核,部分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并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失信记分决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失信记分依据、失信行为及记分数
你单位因《报告书》存在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10分。
你单位对《报告书》的内容未进行审核把关,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3分。
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建立《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2分。
以上合计对你单位失信记分1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8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3分。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失 信 记 分 决 定 书
深环失决字[2020]第002号
公民身份号码:36042********70027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你本人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经调查,你主持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你本人身份证、你本人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的《中国科学院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罚字[2020]第004号)为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失信记分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环失告字[2020]第2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失信记分告知书之陈述申辩意见》为证。经复核,部分采纳你的申辩意见,并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对你作出失信记分决定。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因《报告书》存在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20分。你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8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深环失决字[2020]第0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858425K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你单位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你单位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经核算,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为人民币64万元(单位以万元计,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价清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1号)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证。经复核,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集体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罚适当,应当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2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圆整)。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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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深环失决字[2020]第004号
公民身份号码:36042********70027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你本人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经调查,你主持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你本人身份证、你本人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的《中国科学院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2号)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之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证。经复核,对你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集体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罚适当,应当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你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深环罚字[2020]第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2020年1月7日,你单位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单位,与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航道事务中心)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委托航道事务中心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航道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服务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航道事务中心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承担,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2020年3月19日,你单位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你单位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中科院南海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你单位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未根据《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监督代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4月28日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放弃本案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3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为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圆整)。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深环罚字[2020]第0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6711XX2020年1月7日,你单位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由你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环评等前期工作,并负责办理规划、施工、环保等所有工程建设报批报建审批手续。你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委托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你单位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承担,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中科院南海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包括代理建设单位。你单位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但你单位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按照《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充分履行责任,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4月28日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放弃本案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4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为证。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圆整)。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相关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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